经济普查中三种行为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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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54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雪城、实习生曹樱瑛)昨天,无锡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士表示:依据国家有关条例规定,本市经济普查机构设立举报电话5011573、2705305,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该办公室人士表示,已经制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罗列出三种违法行为,分别是: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
这位人士同时表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