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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中三种行为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54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雪城、实习生曹樱瑛)昨天,无锡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士表示:依据国家有关条例规定,本市经济普查机构设立举报电话5011573、2705305,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该办公室人士表示,已经制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罗列出三种违法行为,分别是: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
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经济普查对象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这位人士同时表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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