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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镇最困难群众“居者有其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01 浙江在线

  人们期盼已久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浙江省首个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它的施行,意味着我省数万城镇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廉租住房有了更为公正规范、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人们的期待不无道理。在我省房地产业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一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价格昂贵的商品房,甚至连房租都难以承受。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社会救助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针对城镇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而设计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为他们送去了温暖。

  这个新出台的《办法》,全文不过3000字,却充满了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温情和关怀。

  住房“夹心层”也可圆梦

  据统计,我省已有40多个市、县(市、区)推出廉租住房制度,约有5000多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救助。然而,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不少:地区之间不平衡,有的地方至今尚未启动;现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覆盖面较窄,全省目前受益的困难家庭数量有限。

  根据省里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将推行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能够享受廉租住房制度的必须同时符合“低保”和“住房困难”这两个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同时符合“低保”和“住房困难”这两个条件的城镇家庭,约有1.36万户,数量不大。

  为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办法》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范围作了适当扩充。明确规定《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这一扩充,可以让更多没有被列入民政部门“低保”范围,按照以往政策没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镇住房“夹心层”圆上住房梦。

  可租房也可拿补贴

  过去,我省各地的廉租住房保障形式普遍以实物配租为主,然而由于受房源数量的限制,廉租户往往不能及时获得配租。

  为让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及时住上廉租房,《办法》对保障形式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而是指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为确保推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办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此外,《办法》还对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和监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等作了规定。明确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最低保障标准全省统一

  《办法》规定,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有权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为保障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现程度的相对统一,根据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原则,《办法》明确了全省统一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最低限度。《办法》规定,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具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住房面积,则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住房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确定。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形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完成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的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权利也有义务

  《办法》规定:按照实物配租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缴纳租金。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减免。但《办法》同时指出,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办法》规定,未经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对严重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应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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