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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公私分明理智反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2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上市公司、知名企业领导人发生丑闻,公司难免受到牵连,而一个成熟理性的社会此时会尽量减少社会财富、工作岗位的损失,尽量少让无辜的人受牵连、受伤害

  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及执行董事黄培升被香港廉政公署以涉嫌盗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起诉,2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两人无须答辩。法官把案件押后至明年3月2日再提堂,等候廉署进一步调查,届时可能会加控他们罪名。

  作为大股东(其实“大股东”或者“小股东”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不管股份比例多少,都是股东),黄宏生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名下,因此被控盗取公司资金。很多人觉得不可理解:作为大股东,公司我说了算,从公司拿点钱算什么?这恰恰是重大误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大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已成为公司的资产,而不再是大股东的个人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是一种抽逃资本的行为,不告而取谓为窃。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即使小股东只有1%的股权,假如大股东拿走公司100元,其中就有1元是属于小股东,在小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他的1元钱,不是偷又是什么?

  现在,我们依然需要强调公私分明!此处的公,不仅是我们以前熟悉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包括股权多元化、私有化的公司,哪怕是我们自己创建,自己控制的公司,它们都是公共的、共享的,不是完全属于自己。

  国内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普遍存在,但这些大股东往往是国有企业,而且以法人的名义,巧立名目,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种行为更多的被定义为两个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很难以盗窃命名。这也是内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顽疾难以根治的原因。而黄宏生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名下,不知是否习惯了内地惯例而忽略了他的公司在香港上市的事实。

  在香港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黄宏生是无罪的,但涉嫌犯罪。在关注黄宏生个人命运的同时,我更关注创维的命运,更关心在创维工作的职工的命运。创维不仅是黄宏生的,也是创维中小股东的,更是众多创维职工的。他们的就业岗位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随后几天,创维上下游厂商和竞争对手的表现让我备感欣慰。几大家电零售商和彩管厂商都表示此事不影响他们与创维的合作,他们将继续供应彩管和销售创维的产品。银行也表态会给予支持。创维的竞争对手们,几大彩电厂商一致选择沉默。

  创维的生存权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黄宏生事件的社会成本被降到最低。试想一下,如果黄宏生被判无罪,创维却倒闭了,创维职工都失业了,那将是巨大的社会损失!即使黄宏生被判有罪,也应由他个人承担刑罚,创维及其职工也无需付出更多代价。

  上市公司、知名企业领导人发生丑闻,公司难免受到牵连,而一个成熟而理性的社会此时会尽量减少社会财富、工作岗位的损失,尽量少让无辜的人受牵连,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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