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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去掉“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24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人民法院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不会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人民法院改革也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针对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时,这位负责人说,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
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这位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改革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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