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遭拒竟制造血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25 每日新报 | ||||||||
凶残恶徒犯下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被告人张某酒后来到一美发厅欲嫖娼。遭拒后,张某砸碎玻璃进入美发厅,连捅十余刀将被害人杀死。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2万余元。
2003年 10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来到河北区一家美发厅,欲嫖娼。因经营者王某告诉其美发厅已停业,张捡起砖块砸碎美发厅的屋门玻璃,强行进入美发厅。而后,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逼王某脱光衣服,将王某双手反捆,并用尖刀刺捅王的颈部、胸部,肩部,如此连捅十余刀,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作案后,张某逃离现场。2004年4月 16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庭审中,张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称自己仅到过现场,看见被害人身上有伤,于是便捡到被害人的900元现金离开了。 经当庭质证,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合议庭认为,综合被告人多次有罪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及尸检报告均相吻合,特别是被害人双手被反捆,被害人的胳膊等部位有创可贴等细微处,被告人均做过供述,且供述真实、客观,足以说明被告人不仅到过案发现场,接触过被害人,而且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在案发后外逃。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道德败坏,因欲嫖娼未逞而恼羞成怒,行凶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