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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44 浙江在线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这位负责人说,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贯彻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护民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近来,一些报刊和网络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等涉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进行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作者:记者田雨 编辑: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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