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意见 用征地补偿金助失地农民养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5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8日电 广东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广州日报报道称,广东省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同时,立法强制保证足额和优先缴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方面,政府出资部分应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应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中表示,广东将通过集体经济、土地转让受益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转换为养老保险费(广东已确定为土地转让金的5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给予失地农民适当经济补偿的筹资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其晚年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列入广东省今年工作计划,争取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 在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障方面,一是失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将从征地补偿和土地增值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社保费的缴纳问题,将其纳入失业保险。 对于被征地农民医保问题,对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可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刘志华曾德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