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 死缓变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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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0:03 新文化报 | ||||||||
8个月抢劫10次,殴打制止其作案的警察,被抓后拒不交代罪行 本报延吉讯(记者李珉琦)8个月内抢劫10次致人重伤的杨永刚,被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延边州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经抗诉,杨永刚昨日被执行死刑。少年时曾因盗窃被教养
27岁的杨永刚是和龙市人,1993年尚不满16周岁时,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3年,1996年3月23日被释放。1998年3月至今,他又盗窃43起,金额达8.4万余元,2000年上半年其盗窃犯罪团伙被抓获后,杨又与张某、刘某、李某等10人重新组成团伙进行抢劫、盗窃,从2000年4月至2001年1月短短8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抢劫作案10次,其中一次致人重伤。作案时殴打前来制止的警察 2001年1月22日23时许,杨永刚及其同伙李某、张某等5人在延吉市公园街殴打抢劫被害人尹某及其丈夫,并将出面制止的警察黄某殴打成轻伤,抢劫财物3300元。2小时后,他们又抢劫金某二人财物4700元,致一人轻伤害。2001年1月24日,杨永刚等11人被延吉市公安局抓获。一审判死缓检察院抗诉 2003年3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永刚抢劫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杨永刚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延边州检察院认为,杨永刚与他人结伙抢劫,被抓获后认罪态度极其恶劣,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依法改判杨永刚死刑。高法核准死刑罪犯昨日伏法 2004年1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消原审对杨永刚死缓的判决,判处杨永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8月11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永刚死刑,决定对杨永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昨日,杨永刚被执行死刑。新闻编辑:曲兆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