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女教师裸死案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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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0:48 海峡都市报 | ||||||||
N《长沙晚报》供稿 本报讯案发22个月后,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昨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这一案件展开听证调查。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诉,黄静家属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此前,对黄静的死亡原因已经做过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
民事索赔214万 记者昨日了解到,黄静家属的两名律师曾向雨湖区法院提出三点请求,要求申请曾经参加尸体鉴定的法医出庭作证,案件由湘潭市中级法院审理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但都没有被采纳。 黄静父母提出了总额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0万元,抚养教育培养费30万元,赡养费20万元,以及殡仪馆保存尸体费用、误工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复印费等费用。 黄母要求重新起诉 昨日的庭审中,黄静的母亲黄淑华主要陈述了自己的五点意见:一是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构成强奸即遂和故意杀人,要求对被告以合乎事实的罪名重新起诉;二是黄静案从立案起就遭受司法不公和性别歧视;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的“潜在病理改变”与“特殊性活动”提出质疑;四是要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公开审理此案;五是请求法庭支持民事赔偿要求。 律师作出无罪辩护 与之针锋相对,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湖南省湘潭市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戊平与晏军则为姜俊武做了无罪辩护。 两名律师担供的代理意见称,起诉书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姜俊武构成强奸罪。理由包括:从起诉证据来看,被告人的陈述笔录不具备客观、合法性,询问笔录注明日期是2003年6月19日,而姜俊武却在第二天才签字,并且笔录上没有参与讯问的侦察员签名。从姜俊武的行为分析,首先,姜俊武与黄静存在亲密恋人关系,在案发当天,姜与黄发生性关系,也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姜不具有强奸意图,而且姜也未实施过暴力、胁迫手段,当晚,当黄静说:“不要。”时,姜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是尊重妇女的意志”,而姜俊武双手扳黄静的双下肢腘窝处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暴力手段。 而对黄静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则以姜俊武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答辩。 黄静裸死案 2002年5月,经人介绍,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两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姜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用双手扳开黄的下肢,企图与黄发生性关系,黄不从,姜俊武便放弃了。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1.黄静系因肺梗死窒息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死者双下肢(月+国)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3.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