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呵护伤员 保定发出1号垫付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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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1:47 燕赵都市报 | ||||||||
12月6日,保定市交警支队向人保公司发出(2004)001号通知书,依法要求该公司为14名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垫付抢救费用。 11月27日,肇事司机焦会强驾驶“冀F52277”重型自卸车追尾一辆农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上14人受伤。事故发后,肇事双方共垫付17000元,现已用完,住院伤员面临停药的困境。肇事司机提供了“
冀F52277”重型自卸车保险证,该车在人保财险保定前卫路营业部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定市交警事故处决定,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前卫路营业部先垫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医院情况支付。 前卫路营业部经理韩福新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上级请示。韩福新说,虽知道新交安法中关于垫付的规定,也非常同情和支持受伤人员治疗,但具体如何垫付,垫付比例等操作环节国家还未制定相关规定,他们没办法确定是否垫付。 据了解,此次事故的责任已认定,“冀F52277”重型自卸车负主要责任,三轮车没有牌照并违法载人,负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