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陕西出台四措施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2:41 陕西日报

  从12月1日起,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为了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四条措施。

  首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同时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其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主体。给用人单位送达执法文书,必须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不得以劳动保障监察
支队、大队、中队的名义送达执法文书。第三,以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材料的方式开展年检工作。第四,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仍按《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记者 李艳)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故宫等景点门票拟涨价
第41届台湾电影金马奖
第54届世界小姐总决赛
男人为什么喜欢车
女人与车的美丽约会
地产大腕赶集住交会
一周缤纷家装美图循环
娱乐风月图鉴
岁末读书频道大盘点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