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四措施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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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2:41 陕西日报 | ||||||||
从12月1日起,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为了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四条措施。 首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同时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其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主体。给用人单位送达执法文书,必须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不得以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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