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大学生欲卖肾救父 孝心虽可嘉 于法却不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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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4:14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长沙12月7日专电(邓伟进)因父亲突患白血病,急需50万元做手术,日前,在长沙某大学就读的大二学生袁小兵(化名)称,他欲出卖自己的一个肾脏,换取手术费用。然而,记者从律师那里了解到,这种买卖器官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即便人体器官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应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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