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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实施 法援范围拓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1:40 大连晚报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施行,在此基础上,我省出台了《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庄主任。

  据介绍,我省《办法》施行,较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更加明确。《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
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

  《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需要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和依法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减免相关费用。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献的,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例密切相关的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是经济困难:领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接受生活救济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确实困难的。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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