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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存在六大霸王条款 无责任司机索赔受阻(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2:35 北京娱乐信报

  相关链接:车险存在六大“霸王条款”

  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调查了十家保险公司开展车辆损失保险业务采用的格式合同,结果发现这些合同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款。12月4日,中消协公布了在这次不平等条款的征集调查中,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车辆保险中的
六大“霸王条款”。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消费者点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是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条款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二.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消费者点评: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三.车辆残余作价归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消费者点评: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四.单方规定争议管辖法院

  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点评:该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五.降低施救费用限额标准

  保险条款中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消费者质疑:保险人可对此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六.自设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消费者质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两年内提供有关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上述条款属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信报记者 孙金凤 张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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