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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生命权与公共利益的跷跷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3:0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刘东(广东职员)

  11月29日,深圳梧桐山燃起了熊熊山火,该市森林公安分局近日发现这起山火系人为纵火,纵火原因是当事人为了自救。当事人在山上玩耍时不小心滑落到悬崖之间,呼救了半
小时左右没有回应,就“灵机一动”,点燃了附近的茅草树枝。因此,为自救而引起山火者将面临纵火罪的起诉。(《深圳晚报》11月30日)

  在古老的司马光砸缸救人故事里面,包含着生命同器物之间的价值权衡。在刚刚过去的一个月,发生在我们国土上的种种生命惨剧,从空难、沉船到矿难,数百个生命毁于一旦,其间有天灾,也有人祸,其内在的根源还在于一些人或者组织(包括经济组织和地方行政机构)并没有把生命的价值放在第一位,而让给了经济上的收益,或者由此关联的政绩、业绩之类的指标。

  生命像苇草一般脆弱,从技术到制度到人的良知的每一个环节上出现欠缺,都将构成致命的危机。可生活中对生命的轻慢,又是那么频繁地发生,我们不得不反复重申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一次次悲剧,让我们不得不承认,没有什么神圣的价值,只有利益的博弈。

  在复杂的公共领域,我们不得不反复遭遇生命权与公共利益间的权衡,这并非一条生命与一个水缸之间那么简单的比较。在上述纵火者的行为里面,我们看到当事人自救的机智。可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纵火之所以要被定为犯罪,是因为火灾的社会危害是难以估量的,财物损失自不在话下,猛烈的森林火灾也会伤害无辜的生命,那些救火者也将面临生死考验。所以,当一个人即使面临生命危机的时候,也是要做价值权衡的———你所选择的手段是否超出了限度?你没有义务为别人牺牲,可你也没有权利牺牲别人与你同等的利益,这种个人行为的权限意识,恰恰是现代公民的基本价值准则。

  推而广之,你不能因为贫困,就去做盗窃或者抢劫的事情;不能因为你被传染了艾滋病,你就要把它传染给更多的人。自然,这样一种素质,需要有公平而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拥有这样一种素质的人,才可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

  在城市这样开放的公共环境里面,个人的不幸往往可能放大为社会的灾难,一个负责的公民理当做好防范,尽可能不要把自己置于绝境,尽可能不让社会为你单独买单。同样,我们的公共管理也要尽可能防患于未然,每一项公共安排都关乎公众福利以至生命安危,在梧桐山发生多起生命灾难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当地有关部门为登山者提供公共警示以至技术上的支持,于是灾难仍将继续上演,这样上演同矿难仍将继续在各地上演一样,是来自公共管理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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