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民政局挖出两“蛀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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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3:09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董仁爱通讯员骆志鹏)原晋江市民政局两个工作人员与两个经商人员相互勾结,竟然骗取国家民政款102万元,受贿44.24万元。昨日,泉州中院对这起贪污、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涉案者有杨尚辉、许更生、吴重要和李连芳4人。杨原为晋江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被判处无期徒刑;许原为晋江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员,吴和李均经商,他们3人被判处
泉州中院审理查明,在贪污方面,2002年3月至2003年5月间,杨尚辉、许更生分别利用审查办理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工作之职便,通过吴重要、李连芳等人提供非城镇义务士兵退役的有关材料,采用填写历年作废的晋江市、永春县、南安市民政局的城镇《退伍安置登记证书》和涂改部分退伍证书时间等手段,填写城镇《退伍安置登记证书》,从中骗取优待安置补助金102万元;在受贿方面,2002年初至2002年12月间,杨尚辉伙同许更生,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不享有优抚待遇的退役士兵办理带病回乡优抚补助,收受他人贿送钱财人民币44.24万元。 泉州中院认为,杨尚辉、许重生利用职务的便利与吴重要、李连芳等人互相勾结、骗取国家民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杨尚辉、许更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法院查明,杨尚辉参与骗取国家民政公款91万元,人寿保险金11万元,分得赃款64.24万元,伙同许更生收受他人贿送钱财人民币43.24万元,分得赃款人民币21.62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人民币1万元;许更生参与骗取国家民政款1万元,人寿保险2万元,分得赃款2万元;伙同杨尚辉收受他人贿送钱财人民币43.24万元,分得财款21.62万元;吴重要参与骗取国家民政款21.5万元,人寿保险金3.5万元,分得赃款8.53万元;李连芳参与骗取国家民政民款23.6万元,人寿保险金4万元,分得赃款1.45万元。 中院判决杨尚辉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更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吴重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连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继续追缴杨尚辉、许更生、吴重要的违法所得全部。 宣判后四人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