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儿媳的刘志远领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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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3: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就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刘志远巨款行贿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儿媳案进行宣判,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现年40岁,大学文化,原系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刘志远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信息传出后,被告单位世纪兴业等公司均有意收购。时任世纪兴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双方商定,由易阳负责协调贵阳市相关部门工作,刘志远则负责与贵阳市国资局就收购价格等事宜进行谈判,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在世纪兴业对中天国有股完成收购后,刘志远从公司账上提取现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给易阳人民币500万元。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贵州省原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