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国用汇得到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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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3:49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张旭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公务出国用汇进行了规范。这一政策将于12月15日起实施。 据介绍,《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公务出国用汇进行了规范:
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供汇项目。供汇项目分为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其中,境外差旅费增加了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新项目。除境外差旅费以外,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每人每次公务出国还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购买等值400美元,作为个人在境外的零用费。 合理制定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