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颁布职称考试处理规定,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不仅处理应试者更要处理组织者(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4:11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日前由人事部颁布。处理规定规范了其目的、适用考试范围、适用人员范围及考试机构等。除明确了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和处理外,还加大了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考试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规定,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处理规定将考试工作人员的22种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处理规定明确了19种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将“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考试的处理。”之外,处理规定还明确了对考场及考点雷同试卷的认定及处理。对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60%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20%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处理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