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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路桥费滞纳金财政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4: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实习生李那记者庞山岚)因认为财政局收取31.05元的路桥通行年费滞纳金的行为违法,重庆律师周立太一纸诉状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此案在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周立太讲,他有一辆猎豹车,并按规定缴纳了2004年度路桥通行年费,有限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然而,今年10月,他所持有的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缴费IC卡途经主城区
收费站时均无法刷卡。10月28日,他到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缴纳2005年度路桥通行年费时,被要求缴纳31.05元的路桥通行年费滞纳金。

  周认为,他所缴纳的路桥通行年费的有效期为2004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缴纳次年路桥通行年费均在有效期内。根据《重庆市主城区路桥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路桥通行年费缴纳的时间应当与机动车辆的年审同步;另外,根据国家《道路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他所自有的猎豹车属非营运车辆,两年年审一次,至今不属法定年审期。因此,重庆市财政局收取31.05元滞纳金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属违规收费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周立太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重庆市财政局收取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滞纳金,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此外,原告周立太还将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追加为被告,他认为,作为路桥收费管理机构,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政管理委员会代理人认为,原告临时将其列为被告,他们还要准备答辩状,因此,要求延期审理此案。最后,法庭宣布改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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