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经济权益 司法部门作出明确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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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6:2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阙爱民张建新)本报12月5日刊载的普法三难的文章提及: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想方设法不让民工知道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12月7日,记者得到了由省司法厅、依法治省办公室、省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编写的《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读本》,并请有关法律专家就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部分予以介绍。
这位专家说,民工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即使是短期用工也概莫能外。若未签订合同,应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等书面材料以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签订合同时,单位不得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费用,不得扣押身份证等证件。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工单位应当为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这位专家提醒,对于从事危险工种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应提供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者进行健康检查。因工受伤治疗,农民工不但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可要求支付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报销符合条件的交通食宿费。因工伤致残、致死,可享受伤残待遇或由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针对用工普遍超时的情况,专家指出,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必须额外支付加班费用。 年终岁尾,又到了讨要工资的高峰期,如果用工单位拒付或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②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