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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纪检委要求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20 宁夏日报

  本报讯 自治区纪检委和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通知指出,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对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等都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要
认真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集资建房和单位委托代建住房的管理。

  通知强调,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搞集资建房,组织未取得资格的职工集资建房,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知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政策连线

  《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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