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致残丧失性功能妻子获“性福”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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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23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南宁8日专电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抬运电杆受伤致使受害人性功能完全丧失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的妻子何某因性利益受到损害而最终获得1.6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丈夫因工丧失性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5日,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其抬运电杆,当刘某与其他村民共同把汽轮车上的电杆抬卸出来时,因电业公司施工管
由于何某的丈夫下身已完全截瘫,自其治疗至今,何某均无法与其丈夫刘某实现正常的夫妻生活。为弥补这一精神损失,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万元。 妻子获赔16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被告抬运电杆,其丈夫在搬迁抬运电杆时被电杆压成重伤。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临床学活体鉴定为二级伤残,造成其性功能完全丧失。损害结果与被告广西荔浦电力有限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这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了侵害,致使原告何某与其丈夫刘某之间不能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这给原告何某在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损害了原告何某性生活的利益。为此,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素文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