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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为何不怕法律怕“损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1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王军荣

  开书店最怕书被偷。重庆市一书店老板无奈之下在书柜上贴了这样一条警示语:“偷书者一经发现,罚款伍佰元,或重打伍拾板,轻则伤残,重则丧命。”“恐怖警示语”贴出后,再也没丢过书(12月8日《大河报》)。

  无独有偶。由于偷车贼太过猖狂,北京朝阳区将台路芳源里小区17号楼的居民半月前扣下落网偷车贼的衣物,并挂在院墙上示众。此招还真有效,从此,院子里再没丢过自行车(12月8日《京华时报》)。

  无论是恐怖的警示语,还是将偷车贼的衣物示众,可以说都是“损招”,并有违法之嫌。可它偏偏有效,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偷书、偷车都是要受法律惩罚的。如偷者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自然不会肆无忌惮。而对于那些“损招”,偷者却不敢等闲视之。当被偷者也不将法律放在眼里而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实施私刑时,偷者也会懂得趋利避害。

  不畏法律畏“损招”,最尴尬的是法律。法律本是偷者的天敌,可是偷者就是不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当偷者不对法律信仰、敬畏,法律也就成了形同虚设。以致偷书者胆气粗壮,偷车者猖狂不可一世。

  不畏法律畏“损招”,还折射出法律观念并未真正根植到我们某些民众的大脑之中。如果大家都严格地做到按法律办事,自然不会出现上述“损招”,在执法必严的背后,偷者也不敢拿法律当儿戏。这无疑在暗示着法律观念真正深入民心,对于我们还任重道远。

  有句话说,有效才是硬道理。对书店来说,不被偷书就是有效;对居民来说,不被偷车就是有效。可这样的“有效”怎能算是真正的有效呢?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是无效的。吓唬了一时,吓唬不了一世,真正起到作用的还得靠法律的威力,但当法律相比“损招”却老是没有效果时,那“损招”又怎能不一再涌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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