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设定准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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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35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前不久,我国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 《规定》从五个方面严格设定了准入标准,其中最主要的三点是: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若经营场地是租用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有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鉴定合格;有必要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各个岗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得低于80%。
建立保修期制度 《规定》的亮点是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设立,“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维修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18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维修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乘用车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者12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35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保修期制度的建立将杜绝汽车维修企业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欺骗车主。 规范维修纠纷投诉 《规定》对维修质量投诉有详细规定:要求维修企业按国家规定签定维修合同、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允许车主查询和复印)、更换零件的保存(允许车主取走)、竣工检测、签发出厂合格证等。对维修质量投诉,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相关证据的,承修方负责无偿返修。 另外,《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记者 伏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