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之后遭解雇女子起诉讨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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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46 每日新报 | ||||||||
张北于示川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于示川】本市一家公司无视《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将怀孕生育的女职工辞退。日前,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女职工包括生育费用、产假中未支付的工资、哺乳期间加班费用等共计8700余元。
女职员黄某到本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黄某剖腹产生育1个女儿,休假76天。黄某上班后,适逢合同到期,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1个月。后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黄某请求公司报销生育费用,补发产假期间工资,补发哺乳期间加班费等。该公司认为黄某的要求不符合规定,因此不同意支付相应费用。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某产后上班后,双方又继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因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故黄某的生育费用应由公司报销,同时应支付黄某这一期间的加班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