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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接受性贿赂”当新闻卖点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12月7日《扬州晚报》报道,两个月前,深圳市纪委以安惠君担任罗湖公安局局长一职期间,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正式对她实施“双规”。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11月下旬,该院已立案审查安惠君,这意味着安惠君案已启动司法程序。

  我注意到,在报道或转载这一消息时,多家媒体用了“女公安局长接受男警员性贿赂
”这一标题。我以为,“接受性贿赂”不是女公安局长被“双规”的新闻卖点,媒体为吸引眼球而这样炒作是不恰当的。

  上司接受下属性贿赂之类,本不是什么新鲜事。避开道德和廉政法纪不论,男贪官接受下属性贿赂与女贪官接受性贿赂,本质上并没什么两样。而女公安局长接受男警员性贿赂,只不过是个别记者“第六感官”的过敏罢了。

  在我看来,要说有卖点的话,此案背后的某些共性规律,才堪称本条新闻的卖点。其一,偶然发案。安惠君是因为“8·31事件”(一起山体滑坡事件)才东窗事发的。其二,窝案串案。安惠君被“双规”后,拔出萝卜带出泥,近20名公安系统干部被纪检部门传讯,目前至少有7名被传讯者已被“双规”。其三,权色交易。女公安局长接受男警员性贿赂成为“十贪九色”的又一佐证。其四,“前腐后继”。近几年来,罗湖区公安分局两任局长先后因腐败落马,她是继1999年彭虎案之后的“下一个”。其五,快速升迁。一位知情者对她这样评价:从普通办事员升至副局长不足三年,这是罗湖分局有史以来的一个“奇迹”。此外,还有光环等身、隐匿深久等等一些特点(见12月6日《新京报》)。

  从这一新闻中,不难读出导致腐败现象的某些共性东西,如监督失灵。在个别地方和单位,我们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虚设;不是没有责任,而是责任落空;不是没有监督,而是监督虚假。安惠君曾以罗湖公安分局局长的身份与所属科、所、队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罗湖区公安分局曾与全区110家歌舞娱乐场所签订了《禁毒责任协议书》,结果前者成了腐败的“遮羞布”,后者成了作恶的“护身符”。

  不客气地说,时下少数媒体存在庸俗化、花边化的不良倾向。在曝光贪官腐败案件新闻的策划上,往往放大两性关系的细节,而透视事件背后共性规律或蜻蜓点水,或鲜有涉足。如此这般,看起来似乎能迎合部分受众的阅读趣味,客观上却容易产生转移视线、混淆视听、避重就轻的负面效应,这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回到这一事件上来,我认为,媒体更应从这一事件深入思考,发掘某些规律性的东西,进而使反腐报道由感性层面上升到理性层面,而不要一味地以“女公安局长接受男警员性贿赂”为卖点,大做无聊文章。这应是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责任、道义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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