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伪证骗治疗费男子被罚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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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0:04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刘晓明)一男子李某为骗取后续治疗费用,竟伪造医院公章盖在重要证据之上。不巧,碰上个“火眼金睛”的法官,发现证据有假,日前番禺区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李某系广州某公司职员。2002年7月,李某在加班时因机器倾倒被压伤,造成身体多发性骨折。后经鉴定,李某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9366元、经济补偿金7746元,精神损失费70000元。 经过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判决公司方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社会工伤保险待遇53230元。 2004年10月21日,李某再次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8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番禺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李某伪造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部疾病证明专用章”,并加盖在该案重要证据《疾病诊断证明书》上。 对此,李某竟称,这枚章是通过广州的一个律师盖的,对于盖章的真实性他并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但考虑到该行为并未造成大的损害性后果,番禺区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800元的决定。 以案说法 伪造证据可追究刑事责任 番禺区法院表示,伪造证据,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并在此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如李某所说,这枚章系由律师加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作伪证的行为系他人指使,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