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西南昌出台政策确保退休职工养老金不得拖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0:35 江南都市报

  任何单位不得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

  企业因改制变现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消除养老保险扩覆“死角”

  拖欠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年检

  对不按时缴纳和逾期不缴的将加收滞纳金

  南昌出台政策确保退休者“养命钱”

  今后,离退休人员不必再为“养命钱”拖欠而担心。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够按时发放,以及针对一部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还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南昌市近日特出台了《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筑牢社会保障安全堤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负责人称,对有缴费能力而又长期拖欠保险费的企业,将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新闻媒体监督等措施强制追缴欠费,并向社会公示。对长期拖欠保险费企业的有关负责人不得评先、评模、普级、普职,防止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换取个人荣誉。

  特困企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该《意见》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依据政策对参保单位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参加审核或拒绝提供审核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当年度核定的全市最高缴费工资标准征缴养老保险费。对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必须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加收滞纳金。严格控制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金额。并且,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是特困企业(特困企业标准按洪府厅抄【2002】865号认定]),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经批准缓缴的特困企业,如果发放了部分工资,必须以职工上月实发工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基本正常,有能力发放职工基本工资的企业都要做到月结月清,不得拖欠、拒缴;比较困难的企业,也应将租赁、承包等收入优先用于缴费;凡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或企业改制后转为个人自行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比例。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化整为零转为个人缴费的,若要参加原单位改制,必须在转回原单位前补缴其缴费比例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暂停社保业务

  据悉,该市将大力清理欠费行动,追缴历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要根据欠费单位不同情况逐一落实补缴计划,凡是签订了补缴计划的单位都必须按计划兑现,社保机构下达了补缴通知的,必须按要求补缴,否则,除按规定应收利息和滞纳金外,暂停办理其社会保险业务;企业因改制进行资产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补缴欠费和预缴今后保险费,变现的资金土地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将其资金及时划入社保机构基金财政专户。

  同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且缴费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采取一次性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缴费比例和基数分别按企业改制时的缴费比例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次年起按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计算出职工应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企业一次性预缴社会保险费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不得把免除养老保险当吸引投资条件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解决好扩覆过程中的“死角”,督促各类企业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未参保的单位进行稽核,对屡次做工作无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下达催办、催缴和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对仍不执行的予以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安交警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个私货运、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车辆或执照年检,以及建筑管理部门在对施工队伍申办建筑施工手续时,要将是否缴纳养老保险作为年检合审批内容,对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不予年检或不予审批。

  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公司)在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预先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用于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文/记者邹文彪、实习生刘婷璐)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短信推荐}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