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词实录: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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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7:37 法制早报 | ||||||||
辩词实录 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一)被告人杨永明销售彩票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1.彩票销售的专营性并不能否认其自身的经营属性。
专营是指一种专门性的经营行为。国家对销售彩票的主体进行限制,使其具有专门性、特许性。但获得专营资格的彩票销售的主体,并不因为销售行为具有专门性,从而丧失其本身的经营属性。 2.兑奖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当中的一个环节,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 (二)被告人杨永明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经营行为。 被告人杨永明经营彩票的行为有诸多违反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情形,如其销售彩票的一系列行为,即有关奖组规模、设奖方案、组织方案、宣传方案、销售时间、资金和安全管理方案,没有通过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彩票发行机构备案;销售彩票过程中,有的没有经过当地政府同意,没有建立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销售指挥机构等。 (三)被告人杨永明在销售彩票中操控大奖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被告人杨永明在销售彩票的过程中控制大奖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彩票销售市场的管理秩序。 认定被告人杨永明销售彩票犯罪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被告人杨永明在经营过程中操控大奖的动机。 杨永明供述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怕发行风险太大” ,而原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在其交待材料中供述“转包给其他人就是为了规避发行时亏损的风险,将发行费用给发行商,这样我们即可完成任务,又减少了亏损的压力,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了发行商,发行商要想不亏损,就得把销售搞上去,才能从发行费中获得利益。” 张永民的供述,印证了杨永明是为了规避销售彩票的风险才不得已这样做的,也就是其在主观上不是出于那种积极的、贪得无厌的目的。在实施犯罪中,杨永明对第3辆宝马车就放弃了操控。案发后,杨永明主动交待了犯罪,并真诚悔罪。均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小些。 (二)在计算被告人非法所得数额时应注意: 1.杨永明、孙承贵雇“托”得费用; 2.杨永明、孙承贵购买入围彩票,即“草花K”3张的费用; 3.宝马车另附加的12万元是纳税费用。 以上三项均不应计算在非法所得数额中。此外,杨永明在销售彩票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投入,也应该予以适当考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