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锦州分行审计案暴露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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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7:5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刘世昕)交通银行锦州分行风险处诉讼科原科长鲍宇和前任董航、风险处普通职员刘某近日接到交通银行总行通知:恢复工作,补发停职期间工资。 此前,鲍宇等三人举报本单位和当地法院联手造假,国家审计署高度重视(7月12日本报曾以《一场惊心动魄的审计》为题予以报道)。三举报人却在举报后被停职待岗,鲍宇被人砍伤,遭到打击报复长达15个月。
2004年11月26日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的干部向三个举报人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 2003年8月,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向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举报:锦州分行与当地几家法院联手造假,核销贷款数亿元。2003年9月3日,审计组进驻锦州交行。 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报告中,确认了锦州分行与当地几家法院联手造假的事实。报告称,在此过程中,法院不执行相关法律程序,直接向锦州分行提供假案号,由该行风险处起草、打印本应由法院办理的法律文书,共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 实际上,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还在继续归还贷款。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被该行全部存入“小金库”。同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审计机关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已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