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弄”走97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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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1:02 时代商报 | ||||||||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却违规、违法操作,诈骗贷款150万元、挪用资金138万元、违法发放贷款685万元,致使共计973万元巨款无法归还。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这位“主任”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5万元。
用皮包公司骗贷150万 被告人洪祥伟原系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主任。被告人李福昌是辽宁中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指控,洪祥伟、李福昌共同犯有贷款诈骗罪。洪祥伟还犯有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1998年5月,洪祥伟找到某大厦经理刘某,称自己的朋友做汽贸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欲找其做担保以贷款。刘某说:“大厦已做了抵押,法律上不具备担保资格了,我帮不了你这个忙。”洪祥伟仍不死心,对刘称:“这只是个形式,过两天就还上了,反正是从我的信用社办,就是走个过程。”刘某最后为李福昌做了担保。他们如愿拿到150万元的贷款,一直没有归还。 后经查实,李福昌的汽车公司虽然注册资金是500万,但却是一分钱都没有的皮包公司。 在公安机关李福昌供诉称:“是洪祥伟要借我公司营业执照说要贷款,贷款下来后,这些钱也全部由洪支配。” 挪用138万给亲戚 1998年5月,洪祥伟利用职务之便以沈阳某电站设备制造公司名义办理110万贷款。 最后贷款迟迟未还,工作人员到某电站设备制造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吃惊地说:“我从未以我公司名义在你们信用社进行过任何贷款。” 1998年10月,洪祥伟又以某区供电局局长名义办理贷款28万元。贷款下来后被洪祥伟提走。该供电局局长被追债时说:“我从没有贷过这么多钱,而且我个人的印章也从未外借过。” 洪祥伟对指控他挪用资金共计138万元无疑义,他交代这些钱他全部借给在内蒙古做肉食加工生意的亲属用了。 违法发放贷款685万 1998年1月,李福昌找到沈阳武林物资有限公司说:“洪祥伟有贷款能力,只要找到担保单位,无论什么样的单位都能贷款。”该单位找到抚顺一个已经放假停止经营的炼油厂做担保,洪祥伟为其办理贷款300万,后偿还了135万。 1998年3月,李福昌和洪祥伟又用同样的手段骗贷300万。 同年,洪祥伟又为李福昌公司贷款220万。 2002年7月5日,洪祥伟被监视居住,7月19日被逮捕。 最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祥伟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李福昌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时代网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本站将根据相关版权法规追究侵权者责任。信息合作请联络时代网(024-238266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