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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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5: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成都市一些餐饮、娱乐消费场所都设置有“最低消费××元”限额,市民如果消费没有达到“标准”,商家则要求消费者消费或者补足余额才准离开。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消协人士提示商家和消费者:“最低消费”属强制消费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大消费者有权抵制。最近,市民向成都市消协反映,一家火锅店规定了最低消费20元或25元,不管消费者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一些酒店、饭店预订喜宴、寿宴等宴席,则设定了每桌消费最低不得低于300元或500元,并限定每一桌要消费100元水酒或指定的水酒等。对此,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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