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街店面补偿安置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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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5:56 东南早报 | ||||||||
经营性店面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或产权登记载明的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底层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业、服务业店面。 对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按其延续使用的不同情况分档次给予补偿;对利用非主次干道和非临街底层的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一律按住宅给予补偿。
被拆迁的主次干道、非主次干道经营性店面按其所处地段类别、房屋结构及认定的档次,分别按附表二、附表三所列价格给予补偿安置,在新华路以西沿西街新建经营性店面安置的商品价为8000元/m2。内部道路新建的经营性店面安置的商品价为6500元/m2。 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拆迁的经营性店面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其应予安置的经营性店面等面积部分应补差价,分别按新建的主次干道、非主次干道的经营性店面安置的商品价8000元/m2及6500元/m2与被拆迁的经营性店面货币补偿单价的差价结算后,根据相应地段档次给予减免,其中一档减免80%,二档减免70%,三档减免60%。超出应安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店面商品价格的95%结算。 被拆迁人对前款所列价格有异议的,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双方商定的评估价格结算,但不再享受上述奖励及优惠,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