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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5:56 东南早报

  《泉州市西街片区保护整治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片区实际,对土地来源合法,并按期搬迁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公布施行前建的,按其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

  2.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颁布前建的,持有有效契字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其一层建筑面积按100%给予产权调换;二、三层建筑面积按50%给予产权调换;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偿。但建筑物给予150元/平方米的材料费补贴。

  3.1991年7月13日至1992年元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区历年违法建设的决定》(泉政办[1991]05号文)颁布前建的,一层建筑面积按100%给予产权调换,二、三层按其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20%给予产权调换;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不给予补偿。但建筑物给予150元/平方米的材料费补贴。

  4.1992年元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区历年违法建设的决定》(泉政办[1991]05号文)颁布后建的,不予补偿。其合法用地面积按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给予150元/平方米的材料费补贴。

  上述情况,应给予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交的互补差价,原平屋可减免40%,楼房可以减免30%。

  但是,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150元的材料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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