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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监管改造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7:50 法制日报

  纪念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我国监狱监管改造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记者孙春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监狱学会今天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1994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监狱法,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十年来,全体监狱民警认真贯彻监狱法,监狱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监狱管理和安全防范水平明显提高,罪犯脱逃率下降了96.7%,狱内发案率下降了83.3%,重特大案件下降了91%;罪犯改造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03年底,全国监狱系统罪犯获得文化毕业证书170多万个,结业证书近400万个,2000多人获高级职称,6万多人获初级职称。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了遵纪守法的公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比例;监狱布局调整、监狱体制改革试点以及监狱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建设等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了监狱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我国监狱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民警素质不断增强。十年来,监狱民警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增长了近3倍,涌现出来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200多人、国家级荣誉称号近100人、各级人大代表1100多人、各级政协委员400多人,有300多人为监狱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顾秀莲在讲话中强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减少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监狱法的颁布,明确了监狱管理工作的目的、性质、宗旨、原则,使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确立了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顾秀莲指出,监狱工作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监狱工作,把监狱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使监狱管理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及专家学者分别在座谈会上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副主任陈冀平,中国监狱学会会长金鉴以及公安部、武警总部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由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主持。深入贯彻实施监狱法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纪念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做好监狱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顾秀莲

  监狱法是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明确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法确立的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为监狱执法和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狱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监狱工作,关心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投入不断增加。司法部高度重视监狱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了对监狱刑罚执法工作的指导,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特别是近几年,司法部依照监狱法,大力推进监狱工作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开展体制改革、布局调整和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使监狱工作发展的步伐大大加快。各级监狱系统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依法保障和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将一大批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有力地维护了监狱和社会稳定,逐渐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狱管理的路子。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努力贯彻监狱法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系统严格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和保证监狱职能的实现。

  十年来我国监狱事业的发展充分说明,监狱法是一部保障监狱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深入贯彻实施监狱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保障;是依法管理,依法行刑,保障罪犯人权,推进我国监狱文明和进步的现实需要。

  监狱法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十年的实践,既充分证明了监狱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可行的,也为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监狱法提供了新经验。监狱法的修改完善,需要围绕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结合监狱行刑实践的发展和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法律的形式肯定新的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科学指导实践工作,不断构建和完善源于实践、指导实践的监狱行刑体系,使监狱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提高到新的水平。

  贯彻实施监狱法,做好监狱工作,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监狱工作,足额保障监狱的各项预算,把监狱工作纳入当地规划,使监狱与当地经济协调发展,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妨害监狱工作的行为发生。公安、检察、法院及武警单位要加强与监狱的配合,确保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监狱和社会稳定。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狱法规定的职责,把罪犯的教育和医疗等事务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协助监狱工作。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帮教工作,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为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服务。新闻单位也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监狱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了解监狱工作取得的成就,营造对监狱理解和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监狱法是国家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监狱工作是事关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我们要进一步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狱法,推动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健全和完善,促进监狱职能充分实现,为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要牢固树立刑罚执行目的的观念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

  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实际是对我国刑罚目的的重申,即再次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刑罚执行目的的确立是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是改造人、改造社会的理论,根据宪法和一系列其他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长期执行刑罚的实践而产生的。

  刑罚执行除了具有积极的作用一面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表现出一种消极作用。一是对罪犯的刑罚惩罚不仅未使罪犯回心转意,反而认为是作案手段不够周密所致,因而不思悔过,而是在服刑期间“总结经验教训”,甚至向其他罪犯“取经”,准备在出狱后再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使之更狡猾、更隐蔽、更残忍,这无异于强化了罪犯的反社会心理。二是刑罚执行活动都要通过人去实施,执法者的素质、水平决定着行刑的质量。如果执法者的个人素质、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工作能力等都不是很强,其刑罚执行活动也不可能是令人信服的,相反,倒可能使罪犯对国家的政策、法律产生疑虑,对个人的前途感到迷茫。

  要克服刑罚执行的消极作用,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刑罚执行机关要牢固树立刑罚执行目的的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把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首要任务。有了这个明确的目的,无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什么问题,无论刑罚执行的消极作用是通过何种方式表现出来的,都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而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第二,刑罚执行机关要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培训、监督工作,使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法纪观念等总是处在动态的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以适应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第三,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法中的刑罚执行目的与刑法中的刑罚目的的关系,概括地说,就是刑罚目的是刑罚执行目的确立的依据,刑罚执行目的则是刑罚目的的最直接体现。如果说,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上的一种归纳的话,那么监狱法中的刑罚执行目的则是使这种理论归纳具有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此,监狱法中所规定的“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目的,更是刑法中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在监狱法中的彻底实现。加大依法治监力度开创监狱工作新局面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监狱法全面总结了我国监狱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及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及改造罪犯的手段,提出了社会各界协助监狱做好改造罪犯工作的明确要求,确立了国家对监狱财政的保障体制。这一切,从立法上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顺应了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整体趋势,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初步确立。

  监狱法颁布实施的十年,是监狱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十年,是监狱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和历史性进步的十年。全国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使监狱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十年贯彻监狱法的经验告诉我们:

  贯彻落实监狱法,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各项工作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监狱系统的全面贯彻实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为依法治监提供根本保证,把监狱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监狱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才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贯彻落实监狱法,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监落到实处。贯彻落实监狱法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是依法治监、搞好监狱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监狱工作的宗旨,坚持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

  贯彻落实监狱法,必须始终坚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确保监狱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在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方面,就是要坚持各种形式的执法执纪教育,培养和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依法办事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就是要坚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注重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贯彻落实监狱法,必须始终坚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法律制度在监狱的落实,主要是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自觉主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保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狱务公开和狱内行政事务公开力度,增加监狱执法和各项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当事人的监督,保证监狱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贯彻落实监狱法,必须始终坚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监狱法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性法律。监狱工作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始终坚持不懈地把监狱纳入地方整体规划,保证监狱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并与之共同发展;坚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及武警单位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监狱和社会稳定;坚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服务于罪犯改造工作,更好地实现监狱职能;坚持深入宣传监狱法,让全社会了解监狱法,了解监狱工作,支持监狱工作。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工作既面临着机遇,也存在着挑战。新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全体监狱人民警察既要坚持十年来实施监狱法成功的经验,又要适应新形势,按照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刑、依法管理,把监狱的刑罚执行、内部管理和改革创新等全部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努力开创监狱工作的新局面。全国监狱系统将进一步构建以监狱法为核心的监狱法律体系,保证监狱各项工作有法可依;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监狱法的执法力度,推动监狱工作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宣传监狱法,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为监狱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繁荣刑事执行法学完善刑事法律体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

  十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监狱法典。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的衔接。特别是监狱法体现的“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方针,所体现的我国刑罚执行充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的特色,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新型监狱制度,使我国监狱成为服刑人员重塑灵魂的熔炉和罪犯的“再生之地”。

  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与监狱法关系密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也相继进行了修订,而监狱法制建设也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尤其是监狱体制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改革以及监狱工作实践中的一系列创新成果都需要确立其法律地位。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理论研究,完善刑事执行立法,健全刑事法律体系,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应该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

  一是要以监狱改革发展的实践为课题,组织推动开展理论研究。近年来监狱工作改革发展力度很大、步伐很快,遇到很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一些探索性、前瞻性、创造性的课题。诸如: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监的研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针对押犯变化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研究;如何总结社区矫正经验,扩大行刑方式社会化途径的研究;如何规范我国目前刑罚执行多元化,建立统一刑事执行法的研究;如何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建立起既吸纳世界各国矫正工作成功经验,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的研究;关于我国监狱的人权保障和国际人权斗争的研究等等。将实践探索成功的经验升华为理论;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健全完善监狱法配套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

  二是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要重视、关注和积极参与监狱法制理论研究。我们注意到,目前,刑事执行法学较之其他学科,还比较薄弱,研究力量不足,这与其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相比,与不断发展的丰富实践相比,显得不够适应。刑事执行法学涉及到犯罪学、改造学、心理学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等多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属于交叉学科,领域很广,空间很大,课题很多,大家要重视,把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加强起来、活跃起来,为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刑事法律体系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是法学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要形成合力,协作攻关,特别要重视理论成果的转化应用,不断提高监狱工作的理论含量和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狱执行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大体说来,我国的监狱执行制度有以下几个需要深入研究的改革课题:

  应当逐步制定专门的国家刑事执行法。按照现行的立法体例,刑法确立了国家的刑罚制度,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则确立了国家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监狱法,都无法将刑罚执行制度的全部内容都完整地规定下来。毕竟,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所要规范的主要是法院定罪判刑前的诉讼活动,而不可能多么详细地规定刑罚的执行制度;而监狱法作为规范部分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监狱以外的其他执行部门如法院、公安机关等的执行活动加以具体的规范。而诸如死刑的执行、死缓向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转化、缓刑的监督及其变更、管制的执行、拘役的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事项,无论是在监狱法还是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无法得到详细和具体的规范。因此,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制定一部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并进一步完善监狱法的内容,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管理以及罪犯权利、义务等问题的规范。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的公示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们还应继续探索进一步的改革措施,使得罪犯、被害人和检察机关都有机会参与减刑和假释的裁决过程,并就减刑和假释的问题展开一定的辩论。与此同时,可以考虑组建减刑和假释委员会,负责减刑和假释的裁决。这种委员会可以由法官、律师、监狱官员、社会工作者、教育人士等组成,主要负责对减刑和假释申请的听证,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可以考虑借鉴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建立有关的监督和考验制度。有必要建立假释考验官和缓刑考验官制度,从高校社会学系优秀毕业生中招收一批社会工作者,负责与被裁定假释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联络和沟通,并定期进行社会适应性、心理等方面的辅导和交流。同时,法院无论是在作出减刑、假释、缓刑还是作出监外执行等问题的裁决,都要听取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审阅社会工作者提交的相应量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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