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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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00 天津日报 | ||||||||
证监会发布规定保护股东利益大宏 本报讯(通讯员大宏)今后,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或配股、重大资产重组等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工作指引》是《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配套文件之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工作指引》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天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两个细则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