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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自家被查封木材获罪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22 生活报

  本报9日讯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9月,哈市“公、检、法”三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今日,尚志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案件。被告人李万才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李万才系尚志市个体业者,经营木材生意。2000年,李万才从缅甸进口了一
批木材,同样做木材生意的王某听说后找到李万才,提出想买柞木。李万才向王某展示了这批缅甸木材,并说是柞木,王某见其木材材质与当地的柞木有很大差异,便不想做这笔生意。李称这就是缅甸柞木,并出示一块加工后的板材,于是王从李手中购进了一批木材。木材发往厂家后无法加工成优质木板,王某提出退货,李不同意,二人产生纠纷,王将李万才诉至法院。

  2000年7月25日,尚志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日根据原告王某的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令,对被告人李万才家中堆放的31立方米木材依法予以查封。次日,法院将手续送达给李万才。该案经审理,哈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李万才败诉。但李万才在哈市中级法院下发裁定书之前,擅自将尚志法院查封的31立方米木材全部变卖。2003年3月6日,该案进入执行环节,由于李万才擅自变卖查封财物导致终审判决不能执行。

  在法庭上,李万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没有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则认为李万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虽变卖法院查封物品,但有房屋可供执行,所以李万才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才擅自变卖查封物品,导致终审判决在执行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考虑李万才认罪态度较好,表示积极履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万才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悉,哈市近期将陆续有二十余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交付审判。(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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