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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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34 河北日报 | ||||||||
本报12月9日讯(记者吴艳荣)12月8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分类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通知要求,省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补助项目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还款渠道。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还款。本部门自筹资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清理。因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由本部门或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各部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解决。 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付工程款。对超概算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超概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房改政策由各集资单位负责落实集资款,清偿拖欠工程款。 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对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督促完成结算。 通知规定,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参照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办法,完成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