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省长张国光受贿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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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46 南京报业网 | ||||||||
【新华社天津12月9日电】(记者 田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如图),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已判刑)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院指定为张国光辩护的律师王健人介绍,判罚刑期与预计接近。张国光接到判决书后暂时没有上诉的意图,但双方已经敲定将于数日后会面。王律师说,从案件审理伊始至宣判,张国光情绪始终十分平静。记者问到在中纪委对张国光进行审查期间认定其受贿96万元,而此次审判所认定其受贿金额为何降为57万余元,王律师说检察机关以中纪委审查结果为依据提起公诉时,剔除了部分没有充分证据的金额。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