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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保护商业秘密 有关资料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49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雪城、实习生曹樱瑛)针对部分企业业主担忧的商业秘密泄露话题,无锡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该办公室人士表示,经济普查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而又庞大的系统工程。经济普查的最终目的是取得准确、可靠的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此外,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此,该办公室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

  505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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