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阪本”诉讼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0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消费警示”指出选购商品要当心“傍名牌”,可好意提醒却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8年来第一回当了被告,被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侵权,要求撤销该消费警示并在各媒体公开致歉。昨天,黄浦法院当庭驳回了大金科技的诉请。 今年7月29日,市消保委发出今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采用混淆商标名称、品牌的办法,含糊其辞,误导消
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最终判定: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主观上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项权利;第8号《消费警示》是对社会上出现的一类易混淆的商标现象的客观揭示;内容是针对经销商的,总体上是客观真实的。为此,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 市消保委赵皎黎秘书长在宣判结束后表示,今后,只要发现社会上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消保委还将一如既往通过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等形式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记者刘骏忻意(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