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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成婚姻杀手 小心捉奸不成“蚀把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16 东北新闻网

  目前在我国,“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在“新婚姻法”中有规定,如夫妻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法庭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上给予适当照顾。所以当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可是,就在当事人抱着“捉奸在床”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的时候,法院里却又增加了一些如侵犯隐私、损害名誉、侮辱等侵权案件,
有些人甚至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锒铛入狱。

  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法院,在一些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记者发现,当事人过分看重“捉奸在床”,却不知这些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其实专家提示:只有适当、合法的“捉奸”才能最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别人家床上“捉奸”易吃“侵权”官司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涛起诉妻子成雪花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一天,成雪花获悉丈夫正在情人张珊家,便邀了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闯入该房屋“捉奸”。成雪花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珊和陈涛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涛围住,成雪花打了张珊的耳光,并按住张珊不让她起床,王某则强行剥去了张珊的内裤。张珊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不得不用毯子来遮盖自己的身体。为此,张珊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结果成、王二人被当庭处以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作为张珊的精神赔偿。

  对此案,哈尔滨市闻明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明主任分析,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雪花调查收集丈夫陈涛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此案中,成雪花等人私闯他人民宅,这首先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也是无效的,同时成、王的过激行为也侵害了张珊的人格权,构成对张珊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未完请看(新晚报 丁华 朱凯 董琳) [编辑: 孙鹏]1

  捉奸后的“认罪书”无效

  2003年10月,哈尔滨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时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南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闻名律师事务所的王主任说,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罗玲在自己家里捉到许某与自己丈夫通奸,并拍下照片为证。可是令她没想到的是,正当她准备拿着证据起诉丈夫离婚时,许某竟“恶人先告状”,到法院告罗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该院法官介绍:“首先罗玲不是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许某的其他合法权益,要看罗玲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未完请看(新晚报 丁华 朱凯 董琳)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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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法官认为,像上述利用“捉奸在床”而获得对方不忠证据的案件很多,在这些案件中,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许某告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涉及侵犯许某的权益问题。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这样是合法有效的。

  公共场所取证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哈尔滨市刘女士在怀疑丈夫王某不忠后,请了私家侦探全天跟踪王某,搜集证据。三个月后,他们打离婚时,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王某有婚外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其中包括私家侦探用摄像机拍下的,王某与其情人在电影院里,过分亲热的全部过程。这引起了王某的不满,他强调这是对他个人隐私的侵犯,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并保留反诉的权利。

  对此案,当庭法官介绍,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纳。

  综上所述,“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想被法院采纳首先是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所以在捉奸取证的时候,选择方式、方法上要慎重,别捉鸡不成蚀把米。未完请看(新晚报 丁华 朱凯 董琳)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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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捉奸在床”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从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有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是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不在以上4种情况中,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同时,捉到了“奸”与“同居”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捉奸在床”,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所以捉到奸,不能证明同了居。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利证据值得搜集

  尽管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尤其对于家庭财产较大,如100万家产,在分割时“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有近20万元的差距!所以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晚报丁华 朱凯 董琳)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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