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省长张国光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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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21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天津12月9日电(记者田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
法院认为,张国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