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算尽“台独”心 腹背受责“未定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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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51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2月10日消息 因台“教育部”的高中历史纲要引入了对开罗宣言的新解,“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否成为教材引发台湾各方热烈争论。据台湾媒体报道,尽管“教育部长”杜正胜一心欲“独”,但事实证明,“台地位未定论”不仅无法得到了岛内国际法专家的认可,连“独派”人士也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论”是一个错误的观念。 国际法专家、台前“外交部”无任所大使丘宏达认为台湾在法律上归属“中华民国”
首先,1941年中国对日宣战时,等于宣告废除了中、日间一切条约,马关条约当然也该包含在内,1952年签订的中日双边条约则进一步确定了该事实,其中第四条规定,“兹承认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在公元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造的一切条约……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所以台湾应恢复为中国领土。 其次,丘宏达认为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等两份文件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西方著名的法学家也都认为,凡是官方声明采取由政府元首签署的会议报告,并包含所达成的协议时,依规定所包含的确定行为规则之程度得使认为对有关国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而台“考试院长”姚嘉文直指,“台湾地位未定论”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因为“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指旧金山和约签字以前的状态与说法,他认为,自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后,台湾的“主权独立”地位就已确立,“台湾主权就是属于台湾全体住民”。 现任“总统府”顾问、耶鲁法学院资深研究学者陈隆志,1999年曾针对台湾的地位问题为文指出,“台湾地位并非未定”,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所签订的“中日和约”第二条,仅重申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放弃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主权及领土的要求,没有规定归属国家,既不是“中华民国”,也不是其它任何国家。陈隆志因此亦主张,台湾的主权既不属于“中华民国”,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属于台湾全体住民”。 显然,杜正胜的论点在“独”派或国际法专家面前都不讨好,杜正胜的“创举”能否经得起挑战?是历史的另一个课题。 (娟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