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7万元 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一审获刑11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51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