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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部与农民生活相关的新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0:2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12月起,三部与农民生活相关的劳动保障、传染病防治、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新法规正式实施———

  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
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了相关规定。如,对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到37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所有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国土资源部新修订公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新《办法》提出,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两类。

  新《办法》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同时规定,没有农用地转用的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新《办法》还规定,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己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申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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