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待遇受众扩大 非本市户籍参保利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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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0:42 浙江在线 | ||||||||
非南京户籍的参保职工在失业后,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现在可由职工自由选择在参保地或回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近日,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非南京市(原十区)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有关问题联合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失保待遇享受地:市民可有两条选择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非南京市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提出《南京市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自主选择在南京市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南京市的办法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出后,不再享受南京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选择在南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暂住证明,其档案由暂住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首次申领手续在暂住地所在区失业保险所办理,再次申领手续在暂住地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纳入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首次申领须提供以下材料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须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及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户口暂住证》;《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南京市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南京市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期内进行求职、参加培训情况的说明或证明。 作者在相关部门了解到,南京市此次调整办法,对非南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随着城乡一体化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日趋频繁,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在南京寻求就业的越来越多,失业后又有一大部分人仍留在本市寻找工作。南京市实行这一新办法,目的就是要解决这部分人在再就业过程中的基本生活和就业培训服务的需要。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对象除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职工外,还包括了原江宁、江浦、六合户籍在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朱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