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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千万信用社主任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34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隋冠卓实习生董宝玉)“我是营业部的一级法人代表,发放几百万的贷款不用其他 部门和领导审批。”正是这种“放权”,使得洪某有机会在沈阳市苏家屯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主任期间,诈骗银行 贷款、挪用资金、违法放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日前,法院判处洪某20年有期徒刑。

  凭关系诈骗贷款百余万

  1998年5月,洪某找到华园大厦经理刘某,称自己的朋友做汽贸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欲找其做担保以贷款。刘对 洪说:“大厦已做了抵押,法律上不具备担保资格了。”

  洪对刘称:“只是个形式,到期后用我营业部的钱还。”刘提供了担保。凭着这个担保,洪找到苏家屯农行的领导, 贷来150万。

  1998年5月27日,洪的朋友李某将贷款提现128万。

  由于洪一直不还贷款,刘某报案。

  给亲属挪用资金百余万

  洪某落网后,公安机关发现洪某的问题远远不是诈骗那么简单。

  检察机关指控洪某于1998年5月利用其担任苏家屯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沈阳市东开兴 盛电站设备制造公司的名义办理人民币110万元的贷款手续,将现金提走。

  同年10月,洪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苏家屯供电局某领导个人名义办理人民币贷款28万元的手续,通过其他人的 账户将贷款提现。洪某还为自己亲戚贷款138万元。

  不上报违法放贷700万

  “他当时是我们的一级法人代表,往出放个几百万的贷款根本用不着上报。”原信用联社的信贷科长表示。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1998年1月,通过李某,洪违法给沈阳某物资公司发放贷款165万。1998年3月洪 违法给法库某商贸公司放贷300万。

  1998年4月,因为联社领导要查洪的账,洪又给李某的另一家企业放贷220万,用来还欠的利息款。

  犯了法当庭获刑20年

  2004年10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洪某利用职务 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洪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因此依法判决洪某有期徒刑20年,罚金3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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