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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六大欠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2:54 东南早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日将“《劳动法》十周年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授予曾任《劳动法》起草小组成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关怀在召开的“《劳动法》实施十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坦言:“充实和完善《劳动法》是现实生活中的迫切要求。目前《劳动法》本身存在六大欠缺”。

  欠缺一: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

  我国《劳动法》共有十三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内容不够充实。据关怀介绍,在《劳动法》制定时,为了这部法律能够尽快出台,采取了一些折衷的办法:“能够写具体的,就具体地写,不能写具体的,就作原则性规定。”例如,对“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只提出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因为规定不具体,操作时往往无法可依。

  欠缺二: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

  据关怀介绍,《劳动法》有一些“应该作出规定的没有规定,出现缺漏”。如“总则部分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应实现重要问题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总则中还应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防止目前出现的企业任意制定劳动规章和设立奖惩办法的非法行为”。

  另一种情形是“应该详细规定的,却没有详加规定”。

  欠缺三: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制”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实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还应及时修订。在处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时,我国一般都有相应的司法制度处理相关的争议和问题,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处理劳动争议却没有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只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一章,仅有8条,许多问题没有涉及。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讼期过长等问题,都应在修订《劳动法》时给予解决。”关怀说。

  欠缺四:国家已规定了新办法,《劳动法》未及时修改,出现矛盾

  近年来,国家的许多劳动规章已有新的规定,《劳动法》应予密切衔接。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也出现矛盾。

  欠缺五:惩处不够严厉,让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守可不守的法律“由于《劳动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些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关怀举例说,该法对待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以致每年都有大量的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发生。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2001年全国克扣、拖欠工资400多亿元。

  对于忽视职工安全卫生,“只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的违法行为,亦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应该加大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劳动法》的权威。”关怀说。

  欠缺六: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人们重视

  据关怀介绍,《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保加利亚甚至推崇劳动法为第二宪法。

  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因为立法层次低,影响了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在法律院校中,如此重要的法律却被列为专业选修课。按理说,《劳动法》在立法上也应像《婚姻法》、《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通过之前交付全国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引起社会对《劳动法》的重视。(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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